招生章程丨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作者: 时间:2025-05-12 点击数:

 

山东海事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山东海事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海事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海事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4346。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高职(专科),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学校地址:

南区: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科教创新园区智慧南二街1000号。

北区: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智慧北二街0099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校2025年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招生监督小组)负责对2025年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招收外语语种不限,学校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无性别比例。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及身体健康状况: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乱纪记录。

(二)身心健康。体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三)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国际邮轮乘务管理等专业须符合国家海事局对海船船员健康要求的最新规定。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录取政策和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执行,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实施。

(一)山东省春季高考统一招生考试

春季高考录取办法按照山东省春季高考有关文件执行。

(二)夏季高考统一招生考试

对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根据该省份投档方式,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招生计划数及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按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额满为止。如个别专业生源不足,学校将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及考生报考情况适当调整专业计划,将剩余计划调至其它专业使用。考生分数相同的情况下,参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对未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实施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平行志愿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未实施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上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后续志愿考生。考生分数相同的情况下,参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对部分缺额专业,根据考生成绩和志愿情况进行调剂录取。对无法满足本人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做退档处理。

(三)山东省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及录取按照教育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相关规定以及《山东海事职业学院2025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执行。

(四)其他

1.征集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2.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

3.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4.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区、市)招考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通过省级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官方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收(退)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60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颁发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6-5128996 5128998。

招生监督电话:0536-5120218。

学校网址:www.sdm.net.cn。

通讯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科教创新园区智慧南二街1000号山东海事职业学院。

邮政编码:261108。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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